央行规定未经批准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发布央行令称,由央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央行批准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办法所指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特指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同时,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对于支付业务申请人资格,办法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同时,支付机构的分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办法并要求,支付机构应当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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